(2015)睢民初字第02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沈晓东与毛长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晓东,毛长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02300号原告沈晓东。委托代理人胡正坤。被告毛长安。原告沈晓东与被告毛长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晓亮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同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晓东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正坤,被告毛长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晓东诉称:2013年4月5日,原告从被告处购买坐落在睢宁县古邳镇古邳村四组开发的古邳新村小区1幢4单元208室。合同签订后,原告付清现金174200元。后原告在对该房屋进行专修期间,被案外人阻止装修并强占该房屋,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解决该问题,但被告未予妥善解决。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被告毛长安辩称:涉案房屋我只与原告签订的合同,不是一房两卖。房屋已经交付给原告,原告所称的有外人强占,是在我交付房屋之后才发生的事。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毛长安挂靠宿迁���佳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睢宁县古邳镇古邳新村小区。2013年4月5日,原告与宿迁市佳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售房合同。合同约定房屋价款174212元,房屋交付日期2013年11月5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被告亦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涉案房屋钥匙交给了原告。在原告对涉案房屋进行装修期间,因案外人与毛长安有纠纷,案外人遂破门强行占用涉案房屋至今。另查明:涉案的古邳新村小区工程无规划许可、建房许可,系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该小区的房屋目前尚未颁发小产权证。以上事实,有售房合同书、付款票据及原、被告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参照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规定,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建设的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按照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属于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应避免通过民事审判变相为违法建筑确权。当事人请求确认违法建筑权利归属及内容的,法院不应予以受理,已经受理的,应驳回起诉。因此,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买卖合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涉案房屋建设在农村土地上,其产权证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颁发,系小产权房。法律对小产权房的建设、销售、购买均不予保护。故本案不应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沈晓东对被告毛长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退还给原告沈晓东。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晓亮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 占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