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建商初字第00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与陈守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陈守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商初字第0021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负责人李佩,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丁建芳,该支行客户经理。被告陈守芹,居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建湖支行)与被告陈守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丁建芳到庭参与诉讼,被告陈守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工行建湖支行诉称:2013年3月6日,被告在原告处开立了逸贷卡,并开通了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短信提醒等业务。2013年9月6日,原被告签订逸贷协议。2013年9月6日,被告在原告特约POS机上消费100055元。2013年9月7日,原告向其发放贷款100055元。此后被告偿还本金39244.62元、利息7205.68元。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60810.38元,利息670.83元以及此后的本金、利息、罚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陈守芹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6日,被告陈守芹在原告工行建湖支行处开立了号码为6222021109004745244的逸贷卡,并开通了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短信提醒等业务。2013年9月6日,原被告签订逸贷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可以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申办及时到账、分期偿还的消费信贷业务,最高金额不超过6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贷款利率以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10%,还款方式为贷款发放的次月开始按月等额本息还款,逾期还款按约定利率的基础上加收30%。2013年9月6日,被告在原告特约POS机上消费100055元,由此被告按协议触发了逸贷启动,原告于2013年9月7日向其发放贷款100055元。贷款发放后,被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截至2015年2月13日,被告尚欠本金60810.38元,利息670.83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个人客户业务申请表、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注册申请书、“逸贷”协议、理财金账户历时明细清单、明细表及陈守芹账户基本信息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工行建湖支行与被告陈守芹之间签订的“逸贷”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被告陈守芹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未到庭举证、质证,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守芹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借款本金60810.38元,利息670.83元,合计人民币61481.21元,并承担借款本金60810.38元自2015年2月1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3%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7元,由被告陈守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3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账号:40×××21)审 判 长  祁建领审 判 员  王中秋代理审判员  陈志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