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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民初字第4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4968号原告陈某,1973年11月8日生,汉族。被告林某,1973年12月28日生,汉族。原告陈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受理。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双方系再婚,结婚至今一直分居两地,夫妻感情未能有效建立。2014年8月曾起诉至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和好。2015年6月14日再次起诉至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因被告的户籍所在地变更而撤诉后,另行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起诉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原告陈某曾于2015年6月14日向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后因被告的户籍所在地变更而撤诉,自撤回起诉之日起至此次原告陈某诉至本院,未满六个月,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新情况、新理由”,本院不应当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冬青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朱沌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