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保字第00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万顺华申请陈壮林、邓雪玲等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万顺华,陈壮林,邓雪玲,四川省鸿光矿业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保字第00401号申请人万顺华,男,196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陈宗亮,重庆宏声昌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壮林,男,1969年4月5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不详,住四川省大竹县。被申请人邓雪玲,女,196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不详,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被申请人四川省鸿光矿业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竹县清水镇十字村5组,组织机构代码66958470-6。法定代表人陈壮苹,四川省鸿光矿业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万顺华为与被申请人陈壮林、邓雪玲、四川省鸿光矿业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价值7600000元的财产,中加国联经济合同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陈壮林、邓雪玲、四川省鸿光矿业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价值76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娄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