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1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宁波慈顺针织机械有限公司与信广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慈顺针织机械有限公司,信广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1192号原告:宁波慈顺针织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忠泽。委托代理人:杨建荣。委托代理人:杨晓东。被告:信广克。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慈顺针织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信广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慈顺针织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慈顺针织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慈顺针织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慈顺针织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徐 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罗少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