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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3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史秀梅与史清山、史清林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秀梅,史清山,史清林,赵金梅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3677号原告:史秀梅。被告:史清山。被告:史清林。被告:赵金梅。原告史秀梅与被告史清山、史清林、赵金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私下达成协议,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史清山、史清林、赵金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史清山、史清林、赵金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史秀梅承担。审判员  闫广练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明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