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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刑执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李兴攀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兴攀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甘刑执字第404号罪犯李兴攀,男,汉族,生于1983年4月29日,初中文化,四川省泸定县人。现在四川省甘孜监狱服刑。本院于2011年5月24日作出(2010)甘刑初字第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兴攀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附带民事赔偿45309.5元(已履行17000元)。判决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上诉后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四川省甘孜监狱服刑执行刑罚。服期间,本院于2014年5月7日作出(2014)甘刑执字第10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2月7日起至2022年12月6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甘孜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核裁定。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裁前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兴攀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端正改造态度;以各项监规纪律约束改造言行,自觉维护监内正常改造秩序;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核成绩合格;在生产劳动中,服从安排,听从指挥,积极肯干,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罪犯李兴攀2014年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一次,2014年2月至2015年7月累计积分140分。以上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年度评审鉴定表、行政奖励批示表、奖励通知书、计分考核表、旁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兴攀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兴攀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2月7日起至2021年5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 军代理审判员  林杉杉人民陪审员  高 慧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翟光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