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盘县民一初字第00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杨某诉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县民一初字第00807号原告:杨某,女,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普兰店市。被告:腾某,男,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普兰店市。原告杨某诉被告腾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某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自行处分的行为,该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