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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盘县民一初字第00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杨某诉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县民一初字第00807号原告:杨某,女,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普兰店市。被告:腾某,男,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普兰店市。原告杨某诉被告腾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某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自行处分的行为,该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