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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二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兰州新兴热力有限公司与李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新兴热力有限公司,李某某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268号原告兰州新兴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法定代表人王林,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青,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兰州新兴热力有限公司职员,住兰州市安宁区。委托代理人郭继明,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兰州新兴热力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甘肃省灵台县。被告李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安宁区。本院在审理兰州新兴热力有限公司诉李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州新兴热力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新兴热力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现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兰州新兴热力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管兰成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