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潼民初字第00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被告潼关县铭泰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徐某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潼关县铭泰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民初字第00225号原告许某某,男,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惠忠颜,男,陕西秀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潼关县铭泰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潼关县桐峪镇东官村。法定代表人王开勤,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潼关县铭泰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致使本案无法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郑 星代理审判员 刘智中人民陪审员 兰利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