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监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保刑监字第20号王春山:你因徇私舞弊造成亏损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保刑终字第2053号刑事判决,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为主要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本院审查,你任蠡县农业银行大百尺营业所副主任并全面主持工作期间,于1988年7月26日至1988年11月15日,擅自以本单位名义,为蠡县两企业从秦皇岛市工商银行河北大街城市信用社贷款六笔共计650万元作担保,1994年因贷款方不能按期归还本息,秦皇岛市工商银行河北大街城市信用社起诉蠡县农业银行大百尺营业所,判决生效后,秦皇岛市工商银行河北大街城市信用社通过法院从蠡县农业银行大百尺营业所划拨本息款800万元,此款无法收回。上述事实有经一、二审质证和查明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经审查认为,你申诉称不是擅自以单位名义为贷款人提供担保,而是受领导指令无证据证明;贷款企业的性质及开办人身份不影响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认定;公诉机关曾经诉你挪用公款及他人是否诬告你挪用公款不是本案申诉审查的范围。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