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麦执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姚荣平与被告天水鑫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荣平,天水鑫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麦执保字第19-2号原告姚荣平。被告天水鑫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颜景发,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2015)麦执保字第1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姚荣平与被告天水鑫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姚荣平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已裁定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15)麦法执字第10号执行案件中向申请执行人天水鑫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暂停支付的执行款58244元,解除支付限制;二、对原告姚荣平的担保金6000元和担保物姚荣平名下甘EA01**丰田轿车一辆解除扣留和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郑 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姚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