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吉法执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万宇轩与孙章凯、孙利萍、杜增强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宇轩,孙章凯,孙利萍,杜增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吉法执字第149号申请执行人:万宇轩被执行人:孙章凯被执行人:孙利萍被执行人:杜增强关于申请执行人万宇轩与被执行人孙章凯、孙利萍、杜增强健康权纠纷一案,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的(2014)吉少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孙章凯、孙利萍、杜增强无可供执行财产,(2014)吉少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的涉案标的被执行人孙章凯、孙利萍、杜增强全部未履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吉法执字第14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人可持原裁判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卫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少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