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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樊某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宜刑初字第148号被告人樊某,农民。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宜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孟大伟,广西百鸣律师事务所律师。宜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刑诉(2015)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兰显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某及其辩护人孟大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宜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宜州市石别镇屯蒙村屯蒙街村民小组与宜州市石别镇屯蒙村村民委员会对板栗岭(地名)的土地权属存在争议。2015年1月2日9时许,屯蒙街村民小组的村民以板栗岭的土地归本集体所有为由到该岭上丈量分配土地。同日11时许,在丈量土地的过程中,村民认为韦某丁在板栗岭上所经营的宜州市皇源木材加工厂的水泥砖围墙妨碍丈量土地,被告人樊某即组织雷某甲、李某甲、梁某、蒙某等多名村民将该木材加工厂南面的水泥砖围墙全部推倒。同日14时许,雷某甲、李某甲、梁某、蒙某等人在丈量土地的过程中又将木材加工厂北面的水泥砖围墙全部推倒。经宜州市价格认定分局鉴定,宜州市皇源木材加工厂被推倒的水泥砖围墙损失总价值为12303元,其中南面围墙损失价值5517元,北面围墙损失价值6786元。案发后,屯蒙街村民小组村民已将宜州市皇源木材加工厂被推倒的水泥砖围墙全部修复。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樊某纠集多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樊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参与推倒宜州市皇源木材加工厂南面围墙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辩解称其没有组织村民推倒该木材加工厂围墙,也没有参与推倒该木材加工厂北面围墙。辩护人孟大伟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本案的土地权属存在争议,不应按照刑事案件处理;2.被告人樊某没有实施纠集、组织村民推倒宜州市皇源木材加工厂围墙的行为,其只是参与推倒了该木材加工厂南面的围墙,不应承担全部责任。故樊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经审理查明,1996年10月30日,韦某丁与宜州市石别镇屯蒙村村民委员会签订承包土地合同书,延期承包经营板栗岭约80亩的土地,期限至2025年12月30日止。2012年,韦某丁的儿子韦某戊在板栗岭承包土地范围内建立宜州市皇源木材加工厂,并建造了南北两面的水泥砖围墙。2014年2月,宜州市石别镇屯蒙村屯蒙街村民小组对板栗岭土地的权属提出异议,并向宜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调处。2014年4月15日,屯蒙街村民小组与屯蒙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协议,约定板栗岭的土地于2015年1月1日起归屯蒙街村民小组管理使用。但2014年12月28日、2014年12月31日,宜州市人民政府分别下发了《关于石别镇屯蒙村委会与屯蒙街村民小组因桐漏坪(板栗岭)土地权属纠纷的答复》、《关于维持桐漏坪(板栗岭)争议土地利用现状的告知书》,告知各方当事人板栗岭的土地权属存在争议,要求维持板栗岭的土地利用现状。2014年12月31日晚,屯蒙街村民小组经召开村民会议,表示对宜州市人民政府的处理意见不服,约定于2015年1月2日按照之前与屯蒙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协议到板栗岭上丈量分配土地。2015年1月2日9时许,屯蒙街村民小组的村民以板栗岭的土地归本集体所有为由到该岭上丈量分配土地。同日11时许,在丈量土地的过程中,村民认为宜州市皇源木材加工厂的水泥砖围墙妨碍丈量土地,被告人樊某等人即提议将围墙全部推倒。在樊某的煽动下,雷某甲、李某甲、梁某、蒙某、江某、冯某、韦某丙、罗某乙等多名屯蒙街村民小组的村民将该木材加工厂南面的水泥砖围墙全部推倒。同日14时许,雷某甲、李某甲、梁某、蒙某等人在丈量土地的过程中又将该木材加工厂北面的水泥砖围墙全部推倒。经宜州市价格认定分局鉴定,宜州市皇源木材加工厂被推倒的水泥砖围墙损失总价值为12303元,其中南面围墙损失价值5517元,北面围墙损失价值6786元。案发后,屯蒙街村民小组村民已将宜州市皇源木材加工厂被推倒的水泥砖围墙全部修复。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一)书证1.宜州市石别镇屯蒙村村民委员会关于延期承包土地合同书证实,1996年10月30日,韦某丁与屯蒙村村民委员会签订承包土地合同,延期承包经营板栗岭约80亩的土地,期限至2025年12月30日止。2.协议书证实,屯蒙街村民小组与屯蒙村村民委员会经协商于2014年4月15日签订协议,约定板栗岭纠纷地于2015年1月1日起归屯蒙街村民小组,屯蒙街村民小组帮助屯蒙村委会垫付前期的部分承包金共62300元给原土地承包人。3.宜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石别镇屯蒙村委会与屯蒙街村民小组因桐漏坪(板栗岭)土地权属纠纷的答复、关于维持桐漏坪(板栗岭)争议土地利用现状的告知书证实,屯蒙街村民小组与屯蒙村村民委员会因板栗岭的土地权属存在争议,屯蒙街村民小组向宜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调处申请,宜州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12月28日、2014年12月31日告知各方板栗岭的土地权属存在争议,要依照法律规定保持争议土地的利用现状。4.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证实,宜州市皇源木材加工厂的注册登记情况。5.宜州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情况说明证实,经对宜州市皇源木材加工厂被推倒的水泥砖围墙进行重新测量,南面围墙长度为84.2米、墙宽0.14米、墙高1.95米,北面围墙长度为103.58米、墙宽为0.14米,墙高1.95米。6.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实,本案的案件来源及樊某于2015年1月15日被公安机关刑事传唤到案。7.户籍证明证实樊某的基本身份情况,犯罪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二)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韦某丁、韦某戊陈述,二人是父子关系,1996年韦某丁与屯蒙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协议,延期承包经营板栗岭80亩的土地,期限至2025年止。2012年8月,韦某戊在承包土地范围内建立宜州市皇源木材加工厂,并修建了南北两面的水泥砖围墙。因屯蒙街与屯蒙村委会对板栗岭土地的权属存在争议,2015年1月2日,屯蒙街的村民到板栗岭分配土地,后将木材加工厂南北两面的围墙全部推倒,还挖断进出加工厂的道路,造成车辆不能通行。过后,屯蒙街的村民利用被推倒围墙的水泥砖将围墙全部修复。(三)证人证言1.证人唐某证实,其是宜州市石别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屯蒙街与屯蒙村委会因板栗岭的土地权属存在争议,屯蒙街的村民认为板栗岭的土地归他们集体所有,后于2015年1月2日到该岭上分配土地。屯蒙街的村民在分配土地的过程中将宜州市皇源木材加工厂的围墙推倒,还挖断进出工厂的道路,造成车辆不能通行。樊某在推倒围墙的现场喊“大家一起用力把围墙推倒”,参与推倒围墙的有樊某、梁某、许某乙、许某甲、许某丁、李某丁、许某戊、卢某等屯蒙街的村民。2.证人韦某甲、潘某、胡某、李某乙证实,其等人是宜州市皇源木材加工厂的员工,2015年1月2日,屯蒙街的村民到板栗岭上将皇源木材加工厂的水泥砖围墙推倒,还挖断进出工厂的道路,造成车辆不能通行。3.证人韦某乙、罗某甲证实,二人在担任屯蒙村委会主任期间,板栗岭的土地一直都是由屯蒙村委会管理使用,板栗岭土地承包给韦某丁等人是经过村委讨论并签订有协议的。近两年来,屯蒙街才主张板栗岭的土地归屯蒙街所有。4.证人蒙某证实,2014年12月31日晚,屯蒙街的村民经开会达成共识,对宜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持板栗岭土地现状的处理意见不满,决定按照屯蒙街与屯蒙村委会之前签订的协议,收回板栗岭的土地。2015年1月2日上午,其与屯蒙街的村民去到板栗岭丈量分配土地,由于宜州市皇源木材加工厂的围墙妨碍丈量土地,有村民推倒了靠近大路边的部分围墙,樊某在旁边大声喊“把剩下的围墙全部推倒,全村的人都要动手”,后其跟村民一起将该面围墙全部推倒。参与推倒围墙的人还有樊某、许某丁、许某辛、冯某等人。下午,其又与村民将加工厂另外的一面围墙全部推倒,并将进出加工厂的道路挖断,不让车辆通行。5.证人许某甲证实,2015年1月2日上午,其与屯蒙街的村民到板栗岭上丈量分配土地,因木材加工厂的围墙妨碍丈量土地,樊某就讲“加工厂的围墙卡皮尺,把围墙推倒,要推就一起推倒完”,后其与村民就上前一起合力把围墙全部推倒,在推围墙时是樊某在现场召集、指挥的。参与推倒围墙的人有樊某、许某丁、雷某甲、江某、梁某、蒙某、冯某、黎某等人。6.证人李某甲证实,2014年12月底的一天晚上,屯蒙街的村民经开会讨论决定于2015年1月2日到板栗岭争议地分配土地。2015年1月2日上午,其与屯蒙街的村民到板栗岭丈量分配土地,因韦某丁果园的围墙妨碍了量地划线,樊某、包某丁、梁某等人就提议把围墙推倒,后其就与村民一起合力将路边的围墙全部推倒,樊某等人在旁边指挥并也动手参与推围墙。参与推倒围墙的还有梁某、许某甲、许某戊、蒙某等人。下午,其又与村民将木材加工厂后面的围墙全部推倒,并将进出木材加工厂的道路挖断,不让车辆通行。7.证人雷某甲证实,屯蒙街村民小组与屯蒙村委会对板栗岭的土地权属存在争议。屯蒙街经开会讨论决定于2015年1月2日到板栗岭上丈量分配土地。在丈量土地时,因皇源木材加工厂的两道围墙妨碍丈量,其就与屯蒙街的村民在上午推倒了加工厂前面的围墙,下午又推倒了加工厂后面的围墙。上午参与推倒围墙的人有樊某、梁某、许某丁、蒙某等人。8.证人梁某证实,2014年12月31日晚,屯蒙街的村民因对政府关于维持板栗岭争议地现状的处理意见不满,经开会讨论决定于2015年1月2日到板栗岭争议地分配土地。2015年1月2日上午,其与屯蒙街的村民到板栗岭丈量分配土地,因韦某丁木材加工厂的水泥砖围墙妨碍了量地划线,有人提出将围墙推倒,后其就与村民一起合力将路边的围墙推倒。在推围墙时樊某的声音特别大,并亲自参与推围墙。参与推倒围墙的有樊某、许某丁、蒙某、卢某丁、冯某、雷某甲、江某、许某辛、黄某辛等人。到了下午,其又与村民将加工厂后面的一面围墙推倒,并将进出加工厂的道路挖断,不让车辆通行。9.证人李某丙证实,2014年12月底的一天晚上,屯蒙街的村民经开会讨论决定于2015年1月2日到板栗岭争议地分配土地。2015年1月2日上午,其与屯蒙街的村民到板栗岭丈量分配土地,因韦某丁果园的水泥砖围墙妨碍了量地划线,樊某就讲“围墙卡着皮尺丈量土地,要把围墙一起推倒去”,后其与樊某、蒙某等村民一起合力将路边的围墙推倒,在推倒围墙时是樊某在现场指挥。参与推倒围墙的有樊某、许某丁、蒙某、黎某、冯某、黄某、梁某、兰某辛等人。10.证人江某证实,2014年12月31日晚,屯蒙街的村民因对政府关于维持板栗岭争议地现状的处理意见不满,经开会讨论决定于2015年1月2日到板栗岭争议地分配土地。2015年1月2日上午,其与屯蒙街的村民到板栗岭丈量分配土地,后因韦某丁木材加工厂的围墙妨碍丈量土地,有人提出将围墙推倒,樊某就在现场喊“把围墙推倒,全部推倒”,后其与樊某、冯某等村民一起合力将路边的围墙推倒。参与推倒围墙的有樊某、严某、许某丁、蒙某、卢某丁、冯某、雷某甲、许某乙、陆某甲、李某丁等人。11.证人卢某证实,2015年1月2日上午,其与屯蒙街的村民到板栗岭丈量分配土地,樊某在现场大声地讲“韦某丁的围墙影响划线,推垮他的围墙”,后樊某、包某丁、许某丙和梁某带头跟村民一起合力动手将围墙全部推倒。下午,村民又将韦某丁的另外一堵围墙推倒,其与村民将木材加工厂进出的道路挖断,不让车辆通行。12.证人严某证实,2014年12月底的一天晚上,屯蒙街的村民经开会讨论决定于2015年1月2日到板栗岭争议地分配土地。2015年1月2日上午,其与屯蒙街的村民到板栗岭丈量分配土地,后有村民提议讲将韦某丁承包的果园围墙推倒,樊某就带头喊全村人都去动手将围墙推倒,樊某本人也动手去推倒围墙,参与的人还有雷某甲、许某丁、许某戊、蒙某、兰某辛、卢某丁等人。下午和第二天,其和村民将木材加工厂进出的道路挖断,不让车辆通行。13.证人陆某甲证实,2014年12月31日晚,屯蒙街的村民因对政府关于维持板栗岭争议地现状的处理意见不满,经开会讨论决定于2015年1月2日到板栗岭争议地分配土地。2015年1月2日上午,其与屯蒙街的村民到板栗岭丈量分配土地,有人提议将木材加工厂的围墙推倒,其就与村民将木材加工厂大门前的围墙推倒。在推围墙时,樊某在旁边喊村里面的人一起过来,把剩下的围墙全部推倒。下午,村民又将木材加工厂后面的围墙推倒,其和村民将加工厂道路挖断。第二天,其又与村民将木材加工厂前门道路挖断。14.证人冯某证实,2014年12月31日晚,屯蒙街的村民因对政府关于维持板栗岭争议地现状的处理意见不满,经开会讨论决定于2015年1月2日到板栗岭争议地分配土地。2015年1月2日上午,其与屯蒙街的村民到板栗岭丈量分配土地,后村民认为皇源木材加工厂的围墙妨碍丈量土地,其就与许某乙、樊某、梁某、蒙某、雷某甲、江某、许某丁等村民将木材加工厂大门前的围墙推倒。下午,其和村民又将木材加工厂后面的围墙推倒,还将加工厂道路挖断。第二天,其又与村民将木材加工厂前门道路挖断。15.证人李某丁证实,2015年1月2日上午,其与屯蒙街的村民到板栗岭丈量分配土地时见到许某乙、雷某甲、韦某丙等村民在一起推倒宜州市皇源木材加工厂公路边的围墙,其也上前与村民一起合力把围墙全部推倒。参与推倒围墙的还有许某甲、蒙某等人,在推围墙的现场,樊某的声音最大。第二天上午,村民将木材加工厂进出的道路挖断。16.证人韦某丙证实,2014年12月31日晚,屯蒙街的村民因对政府关于维持板栗岭争议地现状的处理意见不满,经开会讨论决定于2015年1月2日到板栗岭争议地分配土地。2015年1月2日上午,其与村民到板栗岭丈量分配土地时把木材厂靠近路边的围墙推倒,樊某在现场喊“村里面的人一起过来,把剩下的围墙全部推倒”,后其就与村民一起合力将路边的围墙全部推倒。参与推倒围墙的还有雷某甲、江某、梁某、陆某甲、罗某辛、许某乙、李某甲、李某丁、樊某、莫某丙、许某丁、蒙某等人。下午,其与陆某甲等村民又把木材厂后面的一堵围墙推倒,后还参与把木材厂后面的道路挖断。17.证人罗某乙证实,2014年12月31日晚,屯蒙街的村民因对政府关于维持板栗岭争议地现状的处理意见不满,经开会讨论决定于2015年1月2日到板栗岭争议地分配土地。2015年1月2日上午,其与村民到板栗岭丈量分配土地,因韦某丁木材加工厂的围墙影响丈量土地,有村民提出要把围墙推倒,后其就与村民合力将该围墙全部推倒。参与推倒围墙的有严某、樊某、许某丁、李某甲、冯某、黎某、李某丁、江某、雷某甲等人。下午,其与村民又把木材加工厂后面的一堵围墙推倒,还参与把木材加工厂后面的道路挖断。第二天,其又参与把木材加工厂前面的道路挖断。18.证人许某乙证实,2014年12月31日晚,屯蒙街的村民因对政府关于维持板栗岭争议地现状的处理意见不满,经开会讨论决定于2015年1月2日到板栗岭争议地分配土地。2015年1月2日上午,其与村民到板栗岭丈量分配土地,因韦某丁在板栗岭上的木材加工厂靠近路边的围墙影响丈量土地,樊某等人就提出要把围墙推倒,后其就与村民合力将该围墙全部推倒。参与推倒围墙的有樊某、许某丁、冯某、江某、雷某甲等人。下午,屯蒙街的村民又把木材厂后面的一堵围墙推倒,其参与把木材厂后面的道路挖断。第二天,其还参与把木材厂前面的道路挖断。19.证人许某丙证实,2014年12月31日晚,屯蒙街的村民因对政府关于维持板栗岭争议地现状的处理意见不满,经开会讨论决定于2015年1月2日到板栗岭争议地分配土地。2015年1月2日上午,其使用喇叭叫屯蒙街的村民去板栗岭分地,后村民将韦某丁木材加工厂靠路边的围墙推倒了部分,其也上前与村民一起推倒围墙,在推围墙时樊某喊话叫村民继续推,把围墙全部推倒。参与推倒围墙的有樊某、许某丁、许某甲、雷某乙、许某戊、卢某、李某甲、许某乙、蒙某、银某、韦某丙、严某、梁某、莫某甲、江某、莫某丙、雷某甲、罗某乙、罗某辛、黄某、陆某甲、李某丁、黎某、冯某等人。下午,屯蒙街的村民又把木材加工厂后面的一堵围墙推倒,其参与把木材加工厂后面的道路挖断。第二天,其还参与把木材加工厂前面的道路挖断。20.证人莫某甲证实,屯蒙街村民小组与屯蒙村委会对板栗岭的土地权属存在争议。2015年1月2日上午,其与屯蒙街的村民到板栗岭上丈量土地时将皇源木材加工厂的围墙推倒。参与推倒围墙的有樊某、冯某、梁某等人。21.证人黎某证实,2015年1月2日上午,其与屯蒙街的村民到板栗岭丈量分配土地,村民聚集在皇源木材加工厂周围,后有人喊推围墙倒去,其就与村民一起用手把围墙推倒。下午其到木材加工厂时,见到另一面围墙也被推倒了,其与村民去把木材加工厂的道路挖断。参与推倒围墙的有樊某、许某丁、李某甲、严某、蒙某、冯某、许某辛、雷某甲、江某、梁某、陆某甲、罗某辛、许某乙、李某丁、罗某乙等人。22.证人许某丁证实,2014年12月31日晚,屯蒙街的村民因对政府关于维持板栗岭争议地现状的处理意见不满,经开会讨论决定于2015年1月2日到板栗岭争议地分配土地。2015年1月2日上午,其与屯蒙街的村民到板栗岭丈量分配土地,后有人提出将韦某丁木材加工厂的围墙推倒,其就与蒙某等村民一起合力将木材加工厂路边的围墙推倒。下午,其与村民将进出木材加工厂的道路挖断,不让车辆通行,后听说村民还将木材加工厂的另一面围墙推倒。参与推倒围墙的有樊某、卢某丁、黎某等人。23.证人包某丁证实,屯蒙街与屯蒙村委会因板栗岭的土地权属存在争议,其和莫某乙收到宜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持板栗岭现状的告知书后于2014年12月31日晚召集村民开会,其在会上向村民传达了政府的意见,但村民表示不满,决定在2015年1月2日按照之前与屯蒙村委会的协议到板栗岭上分土地。2015年1月2日、3日,屯蒙街的村民到板栗岭上分地时推倒了争议土地上的围墙,还挖断了木材加工厂进出的两条道路。过后,屯蒙街的村民已将被推倒的围墙全部修复。24.证人黄某证实,2015年1月2日、3日,屯蒙街的村民因板栗岭土地纠纷到板栗岭上将木材加工厂的两面围墙推倒,还将进出木材加工厂的道路挖断,不让车辆通行。25.证人许某戊证实,2014年12月31日晚,屯蒙街的村民因对政府关于维持板栗岭争议地现状的处理意见不满,经开会讨论决定于2015年1月2日到板栗岭争议地分配土地。2015年1月2日上午,其与屯蒙街的村民到板栗岭丈量分配土地,有人把木材加工厂的围墙推倒,其也上前和村民一起将围墙全部推倒。下午,其还与村民将木材加工厂后面的道路挖断,不让车辆通行。26.证人雷某乙证实,2015年1月2日上午,其与屯蒙街的村民到板栗岭丈量分配土地,后韦某丁木材加工厂的围墙被屯蒙街的村民推倒,其与村民将木材加工厂进出的两条道路挖断,不让车辆通行。27.证人莫某乙证实,屯蒙街与屯蒙村委会因板栗岭的土地权属存在争议,其和包某丁收到宜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持板栗岭现状的告知书后召集村民开会,并在会上向村民传达了政府的决定,但村民表示不满,决定在2015年1月2日到板栗岭上分土地。2015年1月2日、3日,屯蒙街的村民就到板栗岭上分地。村民在丈量土地的过程中将韦某丁皇源木材加工厂的两面水泥砖围墙推倒,还挖断了木材加工厂进出的两条主要道路,不让车辆通行。过后,屯蒙街的村民已将被推倒的围墙全部修复。28.证人银某证实,2014年12月31日晚,屯蒙街的村民因对政府关于维持板栗岭争议地现状的处理意见不满,经开会讨论决定于2015年1月2日到板栗岭争议地分配土地。2015年1月2日上午,其与屯蒙街的村民到板栗岭丈量分配土地,后村民把木材加工厂的围墙推倒。其在下午和第二天与村民将木材加工进出的两条道路挖断,不让车辆通行。29.证人莫某丙证实,2015年1月2日上午,其与屯蒙街的村民到板栗岭丈量分配土地,村民在一起推倒宜州市皇源木材加工厂公路边的围墙,其也上前与村民一起合力把围墙推倒。参与推倒围墙的还有严某、许某丁、黎某、冯某、樊某、雷某甲、梁某、江某等人。下午,村民又把加工厂另一边的围墙推倒,还有村民在挖木材加工厂进出的道路。第二天上午,其和村民把木材加工厂进出的道路挖断。30.证人陆某乙证实,2015年1月2日,屯蒙街的村民到板栗岭上分地时将皇源木材加工厂的围墙推倒。过后,屯蒙街的村民已将被推倒的围墙全部恢复。31.证人李某戊、莫某丁证实,2015年5月21日,公安机关对皇源木材加工厂已修复好的围墙进行测量,二人在现场一同参与。经测量,南面围墙长度为84.2米、宽为0.14米、高为1.95米,北面围墙长度为103.58米、宽为0.14米,高为1.95米。(四)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补充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现场示意图证实,2015年1月3日,公安机关依法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中心现场位于宜州市皇源木材加工厂厂区南面、西面、北面道路,加工厂南面进入厂区的道路上有一阻止车辆通行的沟坎,该沟坎长3.8米,宽1米,深0.5米,位于该沟坎西南面通往屯蒙村委会道路北侧有一道用水泥砖砌成,呈倒塌状的围墙;位于该围墙北侧有一条通往厂区西门的道路,在该道路上有一条阻止车辆通行的沟坎,该沟坎长9.6米,宽1.6米,深0.65米,位于该沟坎北面果园道路南侧有一道用水泥砖砌成,呈倒塌状的围墙。2015年5月21日,公安机关依法对被案发现场进行补充勘查,经现场测量,南面围墙长度为84.2米、宽为0.14米、高为1.95米,北面围墙长度为103.58米、宽为0.14米,高为1.95米。(五)鉴定意见宜州市价格认定分局宜价认鉴(2015)11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经鉴定,宜州市皇源木材加工厂被推倒的水泥砖围墙损失总价值为12303元,其中南面围墙损失价值为5517元,北面围墙损失价值为6786元。(六)视听资料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拍摄的录像视频资料证实:1.编号为MAHO1336、20150102-1222452的两段现场视频证实,屯蒙街的村民来到南面水泥砖围墙前,在樊某喊“全部进去,全部推出来”后,村民开始动手将南面围墙全部推倒。2.编号为20150102-122631的现场视频证实,屯蒙街的村民在推倒南面的部分水泥砖围墙时,樊某在现场喊“推完去、推完去,没推完怎么划线,全村人出动”,后樊某与村民一起将剩余围墙全部推倒。(七)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樊某在侦查期间的供述,屯蒙街与屯蒙村委会对板栗岭的土地权属存在争议。2014年4月15日,屯蒙街与屯蒙村委会签订协议,约定2015年1月1日板栗岭的土地归屯蒙街,屯蒙街把6万多元的租金退还给韦某丁。2014年12月31日,宜州市人民政府下文要求维持板栗岭争议地的利用现状。晚上,屯蒙街召开村民会议,村民对政府的处理意见不满,决定于2015年1月2日按照之前与屯蒙村委会签订的协议到板栗岭分配土地。2015年1月2日上午,其与屯蒙街的村民到板栗岭丈量分配土地,后有村民提出韦某丁木材加工厂的围墙妨碍丈量土地并动手推围墙,其在现场喊“全村人一起动手,进里面来往外推,要推就一起把剩下的围墙全部推倒”等话,并与村民一起动手将靠近路边的围墙全部推倒。参与推倒围墙的还有雷某甲、李某甲、江某、黎某、李某丙、许某戊、梁某、许某乙、冯某、蒙某、许某丁等人。下午,有一部分村民又将加工厂靠近侧门的另一面围墙全部推倒,其与部分村民将木材加工厂的道路挖断,不让车辆通行。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本院均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对于辩护人孟大伟提出本案的土地权属存在争议,不应按照刑事案件处理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土地纠纷的相关处理原则,在争议土地的权属未明确前,争议双方应维持争议土地的利用现状。虽然板栗岭的土地权属存在争议,但韦某丁与屯蒙村村民委员会签订有土地承包协议,其作为承包者在承包期限内有权在板栗岭承包地范围内从事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其所建造的围墙属于合法财产应受法律保护。屯蒙街村民小组对宜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持板栗岭土地利用现状的处理意见不服,应通过合法方式予以解决,被告人樊某及屯蒙街村民小组村民在明知应维持板栗岭土地利用现状的情况下仍故意推倒围墙,其等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故意明显,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刑律,依法应当按照刑事案件处理。故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樊某及其辩护人孟大伟提出樊某没有组织村民推倒宜州市皇源木材加工厂围墙,且并未参与推倒该木材加工厂北面围墙,不应承担全部责任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在案的证人证言、现场视频录像及樊某的供述等证据充分证实,樊某在村民推倒宜州市皇源木材加工厂南面围墙的现场提议并煽动村民将围墙全部推倒,并积极参与共同推倒围墙,部分村民在下午将该木材加工厂北面围墙推倒是在樊某煽动下共同犯罪的延续,该行为并没有超出共同故意毁坏财物的故意范畴,樊某作为煽动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对共同犯罪所造成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故樊某及其辩护人的上述辩解和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伙同本村村民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樊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樊某提议并煽动村民将围墙全部推倒,并积极参与推倒部分围墙,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樊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屯蒙街村民小组村民已将被推倒的围墙全部修复,可对樊某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樊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樊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6日起至2016年1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韦 焜代理审判员 黄 蓉人民陪审员 韦彩铭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梁保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内判处刑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