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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郫民初字第3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周俊与戴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俊,戴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3784号原告周俊,男。被告戴彬,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俊与被告戴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俊撤回起诉。审判员 牛 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海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