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英法刑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秦国杨、蒋朝超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国杨,蒋朝超,李军,何道堑,秦国江,周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清英法刑初字第217号公诉机关英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国杨,男,土家族,初中文化,住重庆市黔江区(捕前住广东省佛冈县),身份证号码:×××3211,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4年3月10日执行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英德市看守所。辩护人陈国华,广东御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蒋朝超,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重庆市黔江区(捕前住广东省佛冈县),身份证号码:×××0033,因本案于2015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英德市看守所。辩护人范后岳,广东英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军,男,土家族,初中文化,住重庆市黔江区(捕前住广东省佛冈县),身份证号码:×××3210,曾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09年9月2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0年12月6日执行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英德市看守所。被告人何道堑,男,汉族,小学文化,住广东省佛冈县,身份证号码:×××0614,因本案于2015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英德市看守所。辩护人黄志荣,广东金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秦国江,男,土家族,初中文化,住重庆市黔江区(捕前住广东省佛冈县),身份证号码:×××3196,因本案于2015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英德市看守所。辩护人陆智慧,广东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周某,男,苗族,初中文化,住重庆市彭水县,身份证号码:×××2735,因本案于2015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5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英德市看守所。英德市人民检察院以英检刑诉(2015)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国扬、蒋朝超、李军、何道堑、秦国江、周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英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扬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国杨及其辩护人陈国华;被告人蒋朝超及其辩护人范后岳;被告人李军;被告人何道堑及其辩护人黄志荣;被告人秦国江及其辩护人陆智慧;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秦国扬、蒋朝超、李军、何道堑、秦国江、周某经过密谋,以佛冈县“明泰”宾馆作为落脚点,由被告人何道堑提供其中的一辆汽车作为运输工具及负责收购、销售赃物,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间,时分时合,驾乘汽车分别窜到清远市××、××区和××以及韶关市的翁源县等地,利用村民白天将生牛某甲在荒郊田野之机,频繁盗窃生牛,然后将盗得的生牛某乙回佛冈县XX镇销售给被告人何道堑。被告人何道堑收购生牛后,将其中的水牛转售给当地的屠宰户牟利,黄某乙则由其宰杀销售处理。具体事实如下:1、2014年11月1日,被告人秦国杨、蒋朝超、周某驾乘由被告人何道堑提供的“风行”牌商务汽车窜到韶关市翁源县周陂镇藤山村七组一禾田处,由周某负责望风,秦国杨、蒋朝超在禾田某盗窃了被害人张某甲的一头黄某乙和被害人黄某丙的一头黄某乙、一头水牛【经翁源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张某甲的该头黄某乙鉴定价格为人民币伍仟元(¥5,000元);黄某丙的两头生牛鉴定价格为人民币壹万壹仟伍佰元(¥11,500元)】。盗窃得手后,三人遂将三头生牛装车后直接运到佛冈县XX镇销售给被告人何道堑牟利。2、2014年11月4日,被告人秦国杨、蒋朝超、李军、周某驾乘由被告人何道堑提供的“风行”牌商务汽车窜到英德市浛洸镇光南村、白米庄村、东岭村河堤处,由李军、周某负责望风,秦国杨、蒋朝超在草地里盗窃了被害人张某乙和被害人谢某甲各一头水牛【经英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张荣拨的该头水牛鉴定价格为人民币壹万贰仟元(¥12,000元);谢某甲的该头水牛鉴定价格为人民币壹万叁仟元(¥13,000元)】。盗窃得手后,四人遂将两头水牛装车后直接运到佛冈县XX镇销售给被告人何道堑牟利。3、2014年11月8日,被告人秦国杨、蒋朝超、秦国江、周某驾乘由被告人何道堑提供的“风行”牌商务汽车窜到英德市石灰铺镇大田村塘口组河边大竹坝处,由秦国江、周某负责望风,秦国杨、蒋朝超在河边草地里盗窃了被害人郭某的两头水牛【经英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郭某的两头水牛鉴定价格为人民币壹万肆仟肆佰元(¥14,400元)】。盗窃得手后,四人遂将两头水牛装车后直接运到佛冈县XX镇销售给被告人何道堑牟利。该次作案后,被告人何道堑收回了该辆“风行”牌商务汽车、被告人周某离开了该盗牛团伙。十多天后,由被告人秦国杨、蒋朝超出资在外地购买到一辆“瑞风”牌商务汽车继续作案。4、2014年11月28日,被告人秦国杨、蒋朝超、李军、秦国江驾乘“瑞风”牌商务汽车窜到韶关市翁源县新江镇小镇村烧水湖组河坝处。由秦国杨、蒋朝超负责望风,李军、秦国江在河坝××了被害人××茶××头黄牛【××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杨某戊的三头黄某乙鉴定价格为人民币玖仟叁佰元(¥9,300元)】。盗窃得手后,四人遂将三头黄某乙装车后运往佛冈县XX镇销售给被告人何道堑牟利。5、2014年11月28日,被告人秦国杨、蒋朝超、李军、秦国江在韶关市翁源县新江镇小镇村烧水湖组河坝处盗得三头黄某乙后,在运往佛冈县途中,在距离盗得三头黄牛几百米远的小镇村大桥下河坝处,四人又盗窃了被害人何某甲的一头黄某乙【经翁源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何某甲的该头黄某乙鉴定价格为人民币肆仟伍佰元(¥4,500元)】。盗窃得手后,四人遂将该头黄某乙装车后直接运到佛冈县XX镇销售给被告人何道堑牟利。6、2014年11日29日,被告人秦国杨、蒋朝超、李军、秦国江驾乘“瑞风”牌商务汽车窜到英德市浛洸镇鱼咀村“烂石车”路边田某。由秦国杨、蒋朝超、李军负责望风,秦国江在甘蔗地里盗窃了被害人曾某甲的一头水牛【经英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曾某甲的该头水牛鉴定价格为人民币壹万贰仟元(¥12,000元)】。盗窃得手后,四人遂将该头水牛装车后运到佛冈县XX镇销售给被告人何道堑牟利。7、2014年11月30日,被告人秦国杨、蒋朝超、李军、秦国江驾乘“瑞风”牌商务汽车窜到英德市石灰铺镇竹田村下白石组附近甘蔗地里。由蒋朝超、李军、秦国江负责望风,秦国杨在甘蔗地里盗窃了被害人刘某甲的一头水牛【经英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刘某甲的该头水牛鉴定价格为人民币玖仟伍佰元(¥9,500元)】。盗窃得手后,四人遂将该头水牛装车后运到佛冈县XX镇销售给被告人何道堑牟利。8、2014年12月19日,被告人秦国杨、蒋朝超、秦国江驾乘“瑞风”牌商务汽车窜到英德市石灰铺镇三门村新梁屋组河边处。由秦国杨、蒋朝超负责望风,秦国江在河边处盗窃了被害人吴某甲的一头水牛【经英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吴某甲的该头水牛鉴定价格为人民币玖仟元(¥9,000元)】。盗窃得手后,三人遂将该头水牛装车后运到佛冈县XX镇销售给被告人何道堑牟利。9、2014年12月21日,被告人秦国杨、蒋朝超、李军、秦国江驾乘“瑞风”牌商务汽车窜到英德市沙口镇洲西村原沙口国营农场老茶园田某。由秦国杨、蒋朝超、李军三人负责望风,秦国江在田某盗窃了被害人赖某的一头水牛【经英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赖某的该头水牛鉴定价格为人民币壹万贰仟元(¥12,000元)】。盗窃得手后,四人遂将该头水牛装车后运到佛冈县XX镇销售给被告人何道堑牟利。10、2014年12月25日,被告人秦国杨、蒋朝超、李军、秦国江驾乘“瑞风”牌商务汽车窜到英德市浛洸镇鱼咀村华坝组荒地里,由秦国杨负责望风,蒋朝超、李军、秦国江在荒地处盗窃了被害人谢某乙的三头黄某乙【经英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谢某乙的三头黄某乙鉴定价格为人民币贰万伍仟元(¥25,000元)】。盗窃得手后,四人遂将三头黄某乙装车后直接运到佛冈县XX镇销售给被告人何道堑牟利。11、2014年12月28日,被告人秦国杨、蒋朝超、李军、秦国江驾乘“瑞风”牌商务汽车窜到英德市黄花镇明迳村后冲围”红岩”山脚的荒地里,由秦国杨负责望风,蒋朝超、李军、秦国江在荒地处盗窃了被害人梁某的两头黄某乙和被害人黎某的一头黄某乙【经英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梁某的两头黄某乙鉴定价格为人民币壹万元(¥17,250元);黎某的该头黄某乙鉴定价格为人民币柒仟贰佰伍拾元(¥7,250元)】。盗窃得手后,四人遂将三头黄某乙装车后直接运到佛冈县XX镇销售给被告人何道堑牟利。12、2014年12月30日,被告人秦国杨、蒋朝超、李军、秦国江驾乘“瑞风”牌商务汽车窜到英德市黄花镇溪村村墩仔头组“岩颈”处,由秦国杨、蒋朝超负责望风,李军、秦国江在田地处盗窃了被害人李某甲和被害人李某乙各一头黄某乙【经英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李某甲的该头黄某乙鉴定价格为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李某乙的该头黄某乙鉴定价格为人民币玖仟伍佰元(¥9,500元)】。盗窃得手后,四人遂将两头黄某乙装车后直接运到佛冈县XX镇销售给被告人何道堑牟利。13、2015年1月8日,被告人秦国杨、蒋朝超、李军、秦国江驾乘“瑞风”牌商务汽车窜到英德市石牯塘镇长江村钟屋组钟屋岭处,由秦国杨、蒋朝超、秦国江负责望风,李军在田地处盗窃了被害人李某丙的一头水牛【经英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李某丙的该头水牛鉴定价格为人民币壹万贰仟元(¥12,000元)】。盗窃得手后,四人遂将该头水牛装车后运到佛冈县XX镇销售给被告人何道堑牟利。14、2015年1月9日,被告人秦国杨、蒋朝超、李军、秦国江驾乘“瑞风”牌商务汽车窜到英德市英红镇虎迳村上刁某甲麻某田某,由秦国杨、蒋朝超、李军负责望风,秦国江在田地处盗窃了被害人刁某乙的一头水牛【经英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刁某乙的该头水牛鉴定价格为人民币壹万贰仟元(¥12,000元)】,盗窃得手后,四人遂将该头水牛装车后运到佛冈县XX镇销售给被告人何道堑牟利。15、2015年1月10日,被告人秦国杨、蒋朝超、李军、秦国江驾乘“瑞风”牌商务汽车窜到英德市大湾镇茅塘村下麦组陂面草地里,由蒋朝超、秦国江负责望风,秦国杨、李军在草地处盗窃了得被害人麦某乙的一头水牛【经英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麦某乙的该头水牛鉴定价格为人民币壹万贰仟元(¥12,000元)】,盗窃得手后,四人遂将该头水牛装车后运到佛冈县XX镇销售给被告人何道堑牟利。16、2015年1月11日,被告人秦国杨、蒋朝超、李军、秦国江驾乘“瑞风”牌商务汽车窜到英德市黄花镇三山村黄屋二组荒地里,由蒋朝超、秦国江负责望风,秦国杨、李军在荒地里盗窃了被害人黄某丁的两头黄某乙【经英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黄某丁的两头黄某乙鉴定价格为人民币柒仟贰佰伍拾元(¥7,250元)】,盗窃得手后,四人遂将两头黄某乙装车后运往佛冈县XX镇销售给被告人何道堑牟利。17、2015年1月11日,被告人秦国杨、蒋朝超、李军、秦国江在英德市黄花镇三山村委会黄屋二组荒地盗得2头黄某乙后,在运往佛冈县途中,在英德市浛洸镇镇南村杨屋组一果园旁边,四人又盗窃了被害人杨某甲的一头水牛【经英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杨某甲的该头水牛鉴定价格为人民币一万零伍伯元(¥10,500元)】。盗窃得手后,四人遂将该头水牛装车后直接运到佛冈县XX镇销售给被告人何道堑牟利。18、2015年1月12日,被告人秦国杨、蒋朝超、李军、秦国江驾乘“瑞风”牌商务汽车窜到阳山县××马坪村的田某,由李军负责望风,秦国杨、蒋朝超、秦国江在田××了被害人××黄牛和被害人××黄牛【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陈某甲的三头黄某乙鉴定价格为人民币壹万叁仟伍佰元(¥13,500元),陈某乙的该头黄某乙鉴定价格为人民币肆仟伍佰元(¥4,500元)】。盗窃得手后,四人遂将四头黄某乙装车后直接运到佛冈县XX镇销售给被告人何道堑牟利。19、2015年1月13日,被告人秦国杨、蒋朝超、李军、秦国江驾乘“瑞风”牌商务汽车窜到清远市清新区浸潭镇高华塘村禾田某,由蒋朝超负责望风,秦国杨、李军、秦国江在禾田处盗窃了被害人邓某的两头黄某乙和被害人杨某乙的一头黄某乙【经清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邓某的两头黄某乙鉴定价格为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元),杨某乙的该头黄某乙鉴定价格为人民币陆仟伍佰元(¥6,500元)】。盗窃得手后,四人遂将三头黄某乙装车后运往佛冈县XX镇销售给被告人何道堑牟利。20、2015年1月13日,被告人秦国杨、蒋朝超、李军、秦国江在清远市清新区浸潭镇高华塘村禾田处盗得三头黄某乙后,在运往佛冈县途中,在英德市浛洸镇麻坜村红围组黄田角田某又盗窃了被害人林某的一头水牛【经英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林某的该头水牛鉴定价格为人民币陆仟元(¥6,000元)】。盗窃得手后,四人遂将该头水牛装车后直接运到佛冈县XX镇销售给被告人何道堑牟利。21、2015年1月14日,被告人秦国杨、蒋朝超、李军、秦国江驾乘“瑞风”牌商务汽车窜到英德市英红镇新岭村西井组石湖角,由蒋朝超、李军负责望风,秦国杨、秦国江在田地处盗窃了被害人刘某己的一头水牛【经英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刘某己的该头水牛鉴定价格为人民币壹万捌仟元(¥18,000元)】。盗窃得手后,四人将该头水牛装车后继续物色生牛进行盗窃。22、2015年1月14日,被告人秦国杨、蒋朝超、李军、秦国江在英德市英红镇新岭村西井组石湖角盗得一头水牛后,继续窜到英德市望埠镇蓈新村狮子山石场旁农田某,四人又盗窃到被害人吴某乙的一头水牛【经英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吴某乙的该头水牛鉴定价格为人民币壹万捌仟元(¥18,000元)】。盗窃得手后,四人遂将当日盗得的两头水牛装车后直接运到佛冈县XX镇销售给被告人何道堑牟利。23、2014年12月9日,被告人秦国杨、蒋朝超、李军、秦国江驾乘“瑞风”牌商务汽车窜到英德市浛洸镇镇南村田某。由蒋朝超、李军负责望风,秦国杨、秦国江在田地里盗窃了被害人杨某丙的两头水牛和窜杨某丁的一头水牛【经英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杨某丙的两头水牛鉴定价格为人民币壹万玖仟元(¥19,000元);杨某丁的该头水牛鉴定价格为人民币玖仟伍佰元(¥9,500元)】。盗窃得手后,四人遂将三头水牛装车后逃离现场。当汽车驶离现场约200米处时,突然坏车无法启动,被告人秦国杨等四人遂放弃赃物及汽车逃离现场。综上所述,被告人秦国杨参与盗窃财物价值共人民币344950元;被告人蒋朝超参与盗窃财物价值共人民币344950元;被告人何道堑参与盗窃财物价值共人民币316450元;被告人李军参与盗窃财物价值共人民币305050元;被告人秦国江参与盗窃财物价值共人民币303450元;被告人周某参与盗窃财物价值共人民币559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蒋朝超、李军、何道堑、秦国江、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物证生牛、汽车、银行卡、烟蒂等,书证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人口信息、扣押清单、银行账户流水记录,证人黄某戊、何某乙、李某丁、陈某戊、陈某丙、罗某、曾某乙、刘某丙、邝某、刘某丁、华某、王某、陈某丁、刁某丙、麦某甲、曾某丙的证言,被害人张某甲、黄某丙、张某乙、谢某丙、郭某、杨某戊、何某丙、曾某甲、刘某甲、吴某甲、赖某、谢某乙、梁某、黎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刁某乙、麦某乙、黄某丁、杨某甲、陈某乙、陈某甲、邓某、杨某乙、林某、杨某丁、杨某丙、刘某戊、刘某己、吴某乙的陈述,物价部门的价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的法医学鉴定书、检查笔录、勘验笔录、指认笔录及图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国扬、蒋朝超、李军、何道堑、秦国江、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秘密窃取财物。其中:被告人秦国扬、蒋朝超、李军、何道堑、秦国江参与盗窃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周某参与盗窃财物数额较大,他们的行为均已构成了盗窃罪。被告人秦国杨、李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具有从重处罚的情节;被告人秦国杨、李军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被告人秦国杨、李军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及既有从重处罚的情节,又有从轻处罚的情节综合分析,在依法对被告人秦国杨、李军从重处罚的基础上,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朝超、何道堑、秦国江、周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英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国扬、蒋朝超、李军、何道堑、秦国江、周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应予采纳。关于辩护人陈国华、范后岳、黄志荣、陆智慧提出被告人秦国杨、蒋朝超、何道堑、秦国江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蒋朝超、何道堑、秦国江还是初次犯罪,请求依法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该辩护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也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陈国华提出被告人秦国杨不是主犯;辩护人范后岳提出被告人蒋朝超是从犯;辩护人黄志荣提出被告人何道堑是从犯;辩护人陆智慧提出被告人秦国江是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秦国扬、蒋朝超、李军、何道堑、秦国江、周某事前通谋,相互分工、配合作案,所起的作用相当,不存在主、从犯。因此,该辩护意见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陈国华、范后岳、陆智慧提出起诉书第23项指控的犯罪事实属于盗窃未遂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因为被告人已将生牛盗窃装上汽车运离现场,生牛已脱离物主的控制,实际置于被告人的控制之下,依法应当认定为既遂。因此,该辩护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黄志荣提出被告人何道堑只是参与了起诉书指控的前3项的盗窃事实,第4项到第22项仅仅是收购了其他被告人盗窃后的生牛,不应该认定为共同盗窃,且前3项涉案金额是5万多元,并没有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何道堑事前与被告人秦国杨等人通谋,提供作案所使用的汽车,并将盗窃所得的生牛予以收购、销售。依法应当以盗窃的共犯论处。因此,该辩护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纳。综上所述,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秦国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月15日起至2023年1月14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蒋朝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月15日起至2022年1月14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李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月15日起至2022年1月14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何道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月15日起至2021年1月14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五、被告人秦国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月15日起至2021年1月14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六、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4月20日起至2017年4月19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七、查获的作案工具“瑞风”牌商务汽车(粤A×××××)、“瑞风”牌商务汽车(粤A×××××)两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上述物品暂存放于英德市公安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秀添人民陪审员 邝瑞敏人民陪审员 卢志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赖静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物品,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