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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赵萌玉与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兴合村村民委员会农业行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萌玉,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兴合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608号申请执行人赵萌玉,女,汉族,住东营市河口区。被执行人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兴合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兴合村委会”),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兴合村。法定代表人黄令来,主任。赵萌玉与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兴合村村民委员会农业行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河行初字第27号行政判决书,于2015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兴合村委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兴合村委会”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兴合村委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兴合村委会”代管款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德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志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