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执字第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群申请执行孙文义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扣划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群,孙文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893号申请人王群。被执行人孙文义。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平法民初字第63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孙文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孙文义在中国农业银行平昌支行营业部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孙文义在中国农业银行平昌支行营业部上的存款5050元至平昌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平昌支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宁审判员 吴 山审判员 冯天然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建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