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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执字第015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何成飞与孔培祥、安徽百事达工贸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成飞,孔培祥,安徽百事达工贸有限公司,蚌埠祥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蚌埠祥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蚌埠致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徽豪恩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祥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平,李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1574-1号申请执行人:何成飞,男,198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孔培祥,男,196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安徽百事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孔培祥,总经理。被执行人:蚌埠祥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孔培祥,总经理。被执行人:蚌埠祥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孔丽娜,总经理。被执行人:蚌埠致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杨明钧,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豪恩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法定代表人:孔平,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祥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陈斌,总经理。被执行人:江平,男,196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执行人:李耕,男,198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执行何成飞与孔培祥、安徽百事达工贸有限公司、蚌埠祥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蚌埠祥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蚌埠致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徽豪恩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祥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平、李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已执行到案款41万元,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11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胜执行员 潘德丽执行员 朱 昊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傅有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