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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广水民执字第00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袁某甲与袁某乙、袁某丙等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某甲,袁某乙,袁某丙,马某,袁某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执字第00332号申请执行人袁某甲。被执行人袁某乙。被执行人袁某丙。被执行人马某。被执行人袁某丁。本院在执行袁某甲与袁某乙、袁某丙、马某、袁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上述当事人已履行完毕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12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前富审判员  陈 浩审判员  胡跃先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