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故民二初字第12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故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任永刚、马庆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故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任永刚,马庆燕,李文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二初字第1236-1号原告:故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卢志刚,理事长;驻所地:故城县康宁路72号;联系电话:532****。被告:任永刚。被告:马庆燕。被告:李文双。本院在审理原告故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任永刚、马庆燕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因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故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保全费770元,共计1270元,由原告故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田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鄢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