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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故民二初字第12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故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任永刚、马庆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故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任永刚,马庆燕,李文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二初字第1236-1号原告:故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卢志刚,理事长;驻所地:故城县康宁路72号;联系电话:532****。被告:任永刚。被告:马庆燕。被告:李文双。本院在审理原告故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任永刚、马庆燕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因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故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保全费770元,共计1270元,由原告故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田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鄢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