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思执字第4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旷超申请执行思南县交通局建设施工共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400-1号申请执行人旷超,男。被执行人思南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思南县思唐镇。法定代表人罗代标,局长。申请执行人旷超与思南县交通运输局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思民初字第8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6日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旷超于2015年9月24日以已与被执行人思南县交通运输局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履行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书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田茂婵审 判 员  田 勇代理审判员  谭仕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