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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法民初字第04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刘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4803号原告:刘某,男,1987年6月20日生,汉族。被告:魏某,女,1986年12月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魏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120元,实际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胡兴凤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永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