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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小商初字第00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安徽天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省投资集团高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天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投资集团高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小商初字第00456号原告安徽天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桃花工业园方兴大道,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6422387-2。法定代表人孟行健,董事长。被告山西省投资集团高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高新区长治路高新国际大厦B座8层,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不详。法定代表人李峰,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天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省投资集团高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天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天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0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安徽天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亚妮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