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民初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原告贺某诉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791号原告贺某,女。被告肖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诉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贺某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贺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贺某负担。审 判 长  张虎年人民陪审员  石治家人民陪审员  黄 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魏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