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嘉南民初字第1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嘉兴市南湖名胜发展有限公司与浙XX源兰宝有限公司、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南湖名胜发展有限公司,浙XX源兰宝有限公司,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朱曼莉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案号:(2015)嘉南民初第1710号案件缓急:拟稿部门:民一庭拟稿人:余锦明标题:民事裁定书(全案撤诉)校对人:印刷份数:审核人:签发人: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南民初字第1710号原告:嘉兴市南湖名胜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保良。委托代理人:高扬、许兰,浙江群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XX源兰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平。被告: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锡根。委托代理人:岳河永。第三人:朱曼莉。本院受理原告嘉兴市南湖名胜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浙XX源兰宝有限公司、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朱曼莉之间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嘉兴市南湖名胜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经开庭审理后,原告以已与相关当事人办理完毕拆迁的法律手续为由,申请撤回诉讼,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兴市南湖名胜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余锦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费 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