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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民初字第2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丘永平与李强华、李建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丘永平,李强华,李建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民初字第2270号原告丘永平,男,196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上杭县。委托代理人兰福江,福建杭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强华,男,197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告李建春,女,197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原告丘永平诉被告李强华、李建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丘永平的委托代理人兰福江,被告李强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建春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丘永平诉称,被告李强华、李建春系夫妻关系。原告丘永平在上杭县中都镇从事饲料经营,两被告因从事家庭养猪业经常在原告处购买饲料。经双方结算,截止到2015年2月9日李强华欠原告饲料款176595元。原告多次向李强华、李建春夫妇催讨,被告以种种理由拖欠不还,为此,诉请法院判决:1.被告李强华、李建春偿还饲料款176595元并支付该款从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李强华、李建春承担。被告李强华辩称,其与李建春系夫妻。对欠原告丘永生饲料款176595元也无异议,但其认为其已认账,并写了欠条给原告,原告还要起诉到法院,诉讼费应该由原告自己承担,且利息也没办法支付。被告李建春经本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责任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未在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和证据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李强华与被告李建春系夫妻。原告丘永平在上杭县中都镇经营“上杭县惠农农民养猪专业合作社”,从事饲料销售。被告李强华从事家庭养猪业,长期从原告处购买猪饲料。2015年2月9日,原告丘永平与被告李强华就饲料款进行了结算,被告李强华结欠原告丘永平饲料款176595元。之后,被告未支付该款。为此,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丘永平与被告李强华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李强华未支付货款176595元,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丘永平要求被告李强华支付尚欠的货款176595元,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丘永平要求被告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建春与被告李强华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李强华、李建春应当共同承担清偿责任。被告李建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强华、李建春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丘永平饲料款176595元,并支付以本金176595元从2015年8月1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16元,由被告李强华、李建春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何兰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朱水玉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提示: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