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广安民保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周燕国等150人与四川中方制药有限公司、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何俊明、广安市中恒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燕国等,四川中方制药有限公司,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何俊明,广安市中恒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保字第654号原告周燕国等150人。原告方诉讼代表人周燕国,男,生于1964年3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四川中方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开发区南京路158号。法定代表人徐映凤。被告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西二路5号。法定代表人何俊明,董事长。被告何俊明,男,生于1958年8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被告广安市中恒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兴安街249号。法定代表人贺子怀,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燕国等150人诉被告四川中方制药有限公司、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何俊明、广安市中恒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燕国等150人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四川中方制药有限公司、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何俊明、广安市中恒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金额以1950万元为限。本院认为,原告周燕国等150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四川中方制药有限公司、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何俊明、广安市中恒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金额以1950万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