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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初字第2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魏津与天津泰达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津,天津泰达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2622号原告魏津,女,回族。委托代理人王恒,天津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玉环,天津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泰达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勤俭道200号。法定代表人朱岩,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士锐,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津与被告天津泰达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津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魏津负担。审判员  武丽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熊 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