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一初字第01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赵皆勇与程长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01110号原告:赵皆勇,男,196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程长勇,男,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皆勇与被告程长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皆勇以与被告程长勇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皆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175元,减半收取4587.5元,保全费3208元,合计7795.5元,由原告赵皆勇负担。审 判 长 费成兴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