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岳中民一终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肖跃良与岳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岳阳市市政建设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跃良,岳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岳阳市市政建设总公司,孙岳斌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岳中民一终字第4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肖跃良,居民。委托代理人周超、谢君,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楼区岳东路2号湘北大楼5楼。法定代表人李志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毅,岳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综合部部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阳市市政建设总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德胜南路72号。法定代表人汤元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晓红,湖南惠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孙岳斌,居民。委托代理人刘海波,湖南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肖跃良因与被上诉人岳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岳阳市市政建设总公司、原审第三人孙岳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3)楼民一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胡铁霞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德华、审判员许进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颜静担任法庭记录。此后,因合议庭组成人员工作发生变动,本院另行组成由审判员胡铁霞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许进、代理审判员曹维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了审理本案,书记员刘蕾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肖跃良的委托代理人周超、谢君,被上诉人岳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毅,被上诉人岳阳市市政建设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晓红,原审第三人孙岳斌的委托代理人刘海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3)楼民一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5845元,退还上诉人肖跃良。审 判 长 胡铁霞审 判 员 许 进代理审判员 曹 维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