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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1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牛少斌与王平娃、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某某,王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1885号申请执行人牛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本院执行的牛某某与王某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榆民初字第0229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王某某、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某、王某向申请执行人牛某某偿还借款本金45000元及从2015年4月9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100元、执行费630元。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某、王某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31日依法撤回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民初字第02298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娜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