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1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张晓与青岛康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青岛康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1888号申请执行人张晓。被执行人青岛康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珠海中路。法定代表人高思诗,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张晓与被执行人青岛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青黄劳仲案字第955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款项人民币33600元。经本院采取强制性措施,强制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认义务。本案执行费404元已由被执行人交付本院,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黄岛区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青黄劳仲案字第955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付波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会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