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执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罗邦与舒志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733号申请执行人罗邦。被执行人舒志春。申请执行人罗邦与被执行人舒志春民间借贷执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18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舒志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舒志春立即向申请执行人罗邦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16332元(以1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从2012年7月21日起至2015年3月16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183元[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为计息标准,自2015年3月17日起暂算至2015年9月28日止],负担一审案件诉讼费3324元、保全费1276元、公告费700元、执行费1400元,但被执行人舒志春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舒志春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621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郭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毕 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