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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滨民初字第01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徐信亮与徐晓科、徐明科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信亮,徐晓科,徐明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滨民初字第01292号原告徐信亮,男,1945年5月1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关庙镇。委托代理人陈中栋,安康市148法律服务生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晓科,男,198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关庙镇。被告徐明科,男,198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杨春丽,女,195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址同上,系徐晓科、徐明科之母。委托代理人徐智余,男,194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址同上,系徐晓科、徐明科之父。本院受理原告徐信亮与被告徐晓科、徐明科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信亮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信亮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亚杰代理审判员  尹 明代理审判员  丁 洁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小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