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滨民初字第01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徐信亮与徐晓科、徐明科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信亮,徐晓科,徐明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滨民初字第01292号原告徐信亮,男,1945年5月1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关庙镇。委托代理人陈中栋,安康市148法律服务生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晓科,男,198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关庙镇。被告徐明科,男,198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杨春丽,女,195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址同上,系徐晓科、徐明科之母。委托代理人徐智余,男,194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址同上,系徐晓科、徐明科之父。本院受理原告徐信亮与被告徐晓科、徐明科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信亮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信亮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亚杰代理审判员 尹 明代理审判员 丁 洁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小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