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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法执字第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斯钦诉乌云高娃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斯钦,乌仁格日乐,张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法执字第975号申请执行人斯钦,男,现住巴林右旗。委托代理人乌云高娃,女,现住巴林右旗。委托代理人布仁套格套,男,现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乌仁格日乐,女,现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张海波,男,现住巴林右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右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已向被执行人乌仁格日乐、张海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2015)右法执字第975号执行裁定,将房屋所有权人乌仁格日乐,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右旗房权证大板镇字第1062**号的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到申请执行人斯钦名下。现因申请执行人斯钦提出撤销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斯钦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巴林右旗人民法院(2015)右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的执行。二、撤销巴林右旗人民法院(2015)右法执字第975号执行裁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立 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朝格格日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