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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知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与杭州骏隆轴承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杭州骏隆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知初字第187号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庞军。委托代理人:罗龙江、刘文华。被告:杭州骏隆轴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岩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与被告杭州骏隆轴承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燕山审 判 员  戴 珍人民陪审员  姜明珠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杨 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