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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兖民初字第1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凤兰与毛宏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兰,毛宏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兖民初字第1783号原告:李凤兰,委托代理人:李连凤,被告:毛宏伟,委托代理人:孙绪章、刘亚平(实习),山东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赵辉,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祖军、张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员工,住该单位。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凤兰与被告毛宏伟、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自愿做出的,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凤兰撤回对被告毛宏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李凤兰负担。审判员  程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