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严某、刘某甲、盛某某、张某敲诈勒索、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刘某甲,盛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石刑初字第82号公诉机关石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严某,男,1990年3月8日出生,湖南省岳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犯故意伤害罪,2010年8月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15年1月12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门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甲,男,1987年5月18日出生,湖南省石门县人,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因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10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2012年1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2015年1月15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13日逮捕;现羁押于石门县看守所。辩护人邢波,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盛某某,曾用名圣某某,男,1964年11月9日出生,湖南省石门县人,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2015年5月3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6月3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5年9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押于石门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男,1985年7月14日出生,湖南省慈利县人,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2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1年8月8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2012年12月12日止;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2015年6月8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石门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刑刑诉(2015)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某犯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刘某甲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盛某某、张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卢玲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邓玉英、唐植伟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8月20日、9月25日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吴玉苹担任记录,石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大坤出庭支持公诉,四被告人及被告人刘某甲的辩护人刑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石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寻衅滋事1、2014年12月25日晚,王某(已判刑)酒后闯入石门县国际酒店KTV职工休息室,看见陪唱小姐周某甲某在休息,遂即强行要求周某甲某出台过夜,被拒绝后,王某遂对其进行恐吓和殴打。酒店保安李某某上前制止,王某不听劝阻,并开始对酒店保安李某某进行殴打,李某某用铁制垃圾桶还击过程中将王某的前额打伤。王某见自己流血,遂拿起走廊的圣诞树进行攻击,但被阻止,李某某则被人劝走。王某见李某某欲从楼梯上离开,冲上前将李踹倒在一楼消防通道旁,又将李按在消防通道门角殴打。在殴打过程中,王某用嘴将李某某的耳朵咬掉一块。后李某某被人扶着离开,王某仍不依不饶继续追打李某某至国际酒店大门前,并电话告知汪某(在逃)自己在国际酒店。这时从路旁经过的被告人刘某甲看见王某面部流血在追打李某某,也上前给王某帮忙殴打李某某,并掏出一把小刀对其进行威胁,但被刘某甲的女友阻止。国际酒店保安部经理文某某赶至酒店后,对王某进行劝阻,王某不听,将文某某摔倒在地。双方在被当晚入住在国际酒店的常德市公安局巡警特警支队民警分开制止后,王某又伙同喻某某(在逃)追赶文某某,并在石门县国际酒店和石门县劳动局的公路上,由喻某某拿起酒店路障从后砸向文某某,王某则用脚将文某某踹倒,二人对文某某拳打脚踢,国际酒店员工和入住酒店的特警都赶去制止。正在这时,接到电话赶到的被告人严某及汪某、陈某(另案处理)等人不分青红皂白又对文某某拳打脚踢。在特警和赶来的宝峰派出所民警一同制止的情况下,王某仍伙同被告人严某等人对文某某拳打脚踢,后被制服带走。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因被人咬伤左耳至耳部分离断缺失,右胸第6、7、8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被害人文某某因被打伤致L1右侧横突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2、2015年1月2日,被告人严某、刘某甲和周某甲一起来到石门县唐会酒吧消费,酒吧老板孙某甲发现周某甲等人后,主动上前与周某甲打招呼与之握手,被周某甲拒绝。后孙某甲在酒吧门口给周某甲道歉,周某甲抓住了孙某甲的衣服,在场的杨某看到后将两人分开,然后进了酒吧。被告人严某、刘某甲、周某甲觉得没有面子,不顾酒吧老板孙某甲的再三劝阻,周某甲将一把手枪状物品递给被告人严某,将被害人杨某拉至酒吧门口,被告人严某首先对被害人杨某打耳光,然后用枪柄击打被害人杨某的头部。被告人刘某甲见状后,也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用匕首刀柄殴打受害人杨某头部,双方在他人的劝阻下被拉开。经石门县公安局鉴定,被害人杨某构成轻微伤。3、2015年1月4日晚,石门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和楚江派出所民警在楚江镇维多利亚旁抓捕被告人严某及周某甲时,坐在驾驶位置的严某不顾抓捕民警的阻拦以及现场人多车多的情况,无证驾驶无牌猎豹车,首先不顾后果强行倒车撞坏了的士司机易某某的的士车、撞坏了高某某的摩托车,然后又强行撞开抓捕民警所驾驶的面包车逃逸。事后,被撞坏的公私车辆维修费用达万余元。二、敲诈勒索2014年12月16日晚,被告人盛某某在石门县楚江镇渫阳社区农资市场内肖某和尹某甲某经营的茶馆内打麻将,盛在输钱后,因怀疑同桌有两人打合手,当场发火并要求茶馆老板不要让该两人离开,同时给被告人张某、严某打电话。在被告人盛某某出门接张某、严某时,二人乘机离开茶馆。盛某某回来后,见打牌的人已经离开,遂迁怒于茶馆老板,要求老板赔偿损失1万元,并要挟说如果不按其说的办便打电话报警,被告人张某和严某也同时威胁茶馆老板,表示如果不赔偿1万元,便会每天到茶馆来闹事,茶馆老板肖某、尹某甲某迫于无奈,承认支付给盛某某1万元。盛某某拿到钱后,分给张某、严某各1000元。为证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证人证言,相关书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严某、刘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严重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严某还受被告人盛某某的邀约、伙同被告人张某,三人以要挟的方式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在第二起寻衅滋事行为中,被告人严某、刘某甲系共同犯罪,二人均系主犯。在敲诈勒索犯罪中,被告人盛某某系主犯,被告人严某、张某系从犯。被告人刘某甲、张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追究被告人严某的刑事责任,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刘某甲的刑事责任,以敲诈勒索罪追究被告人盛某某、张某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四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刘某甲的辩护人的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第一起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某甲虽拿出匕首,但及时被其女友制止,且未实施殴打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寻衅滋事1、2014年12月25日晚,王某(已判刑)酒后闯入石门县国际酒店KTV职工休息室,看见被害人周某甲某在休息,遂即强行要求周某甲某出台过夜。被拒绝后,王某遂对其进行恐吓和殴打。酒店保安李某某上前制止,王某不但不听劝阻,反而对李进行殴打,李予以回击,用铁制垃圾桶将王某的前额打伤。王某见自己流血,遂拿起走廊的圣诞树进行攻击,被阻止,李某某被人劝走。王某见李某某欲从楼梯上离开,冲上前将李踹倒在一楼消防通道旁,将李按在消防通道门角殴打。还将李某某的耳朵咬掉一块,后李某某被人扶着离开。王某仍不依不饶继续追打李某某至国际酒店大门前,并电话告知汪某(在逃)自己在国际酒店。这时从路旁经过的刘某甲看见王某面部流血,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欲上前给王某帮忙,但被其女友劝阻,并离开国际酒店。国际酒店保安部经理文某某赶至酒店后,对王某进行劝阻,王某仍不听,并将文某某摔倒在地。双方被当晚入住国际酒店的常德市公安局巡警特警支队民警制止后,王某又伙同他人追赶文某某,在石门县国际酒店和石门县劳动局相邻的公路上,王某用脚将文某某踹倒,对文某某拳打脚踢。国际酒店员工和入住酒店的特警上前制止。此时,接到电话赶到的被告人严某上前质问文某某,后王某、汪某、陈某(另案处理)等人不分青红皂白又对文某某拳打脚踢。在特警和赶来的宝峰派出所民警一同制止的情况下,被告人严某等人被制服带走。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伤情构成轻伤二级;被害人文某某伤情构成轻微伤。王某的家属已代为赔偿了李某某经济损失5万元,文某某经济损失4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明案发当晚8点多钟,KTV前台给他打电话,说有人闹事,要他赶过去,他看见小姐休息室围了很多人,王某喝醉酒站在门边,一名小姐坐着哭,他便劝王某离开,但是王某朝他挥了一拳,并吼他,后又拿花盆和铁垃圾桶砸他,他的头被砸破,便予以反击,拿着垃圾桶向王某砸去,王某被砸出血了,后他被王某逼到角落,耳朵被王某咬伤。(2)被害人文某某的陈述,证明案发当日,他在酒店门口,看见吴某甲扶着保安李某某从酒店内走出来,李某某右边脸上有很多血。他走过去,发现KTV门外有两个人冲过来,朝他们吼,他予以劝阻,但吵得最凶的个子很高的人按着他的额头,将他推倒在地。他说是劝架的,但是对方不听,并喊了其他的人,梁某劝他离开,他便往劳动局旁边走去,当走到劳动局和酒店之间的人行道上时,冲过来四五个人,其中一个较高大的人拿了一个路障,砸到他背上,其间有人踢了他后背一脚,将他踢倒在地,几个人对他拳打脚踢。后被梁某扶起来。向酒店大门走过去时,又冲上来几个人,对他拳打脚踢,将他打倒在地致其昏迷。(3)被害人周某甲某的陈述,证明王某和一名穿黄色衣服的男人走进小姐休息室,说要带一个小姐出去,她们见王某喝醉了,就没有同意。二人出去几分钟后,王某再次冲进小姐休息室,他用言语威胁她,并端起一杯白开水,不听公关经理劝阻,将白开水倒在了她的右肩、脖子上,并打了左脸一耳光,又拿了一茶杯朝其左腿膝盖打了一下。这时,两名保安上前劝阻,她便躲到吧台。(4)同案人陈某的供述,证明2014年12月24日晚,从易市的“黑吧”(周某甲)家里吃酒出来,与王某、汪某、“超超”(严某)等一群十几个人到国际大酒店,因没有包房,就到尧业国际去了。后一个朋友接到王某电话,称其在国际大酒店被人打了,他们便赶到停车场,看见王某被几个人控制在那里,上前推搡控制王某的人,但被控制送到了派出所。(5)同案人王某的供述,供述了案发当晚,在周某甲家中喝酒后,到石门国际KTV唱歌,后被一名保安殴打,他头部出血了,他便抱住那名保安,并咬了保安的耳朵,保安往外跑,他予以追赶,后被人制止。(6)同案人周某甲的供述,证明汪某接到王某的电话,说王某在国际酒店出事了,他与严某、炸吧赶了过去,看见王某脸上有血,正和警察争吵。当王某看见一个穿西服的人(文某某)往酒店走去,遂将那人拦住,按在旁边的一辆面包车上,用手肘击打那人的脖子,将其打倒在地。(7)证人廖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3份,证明在国际酒店门口,有几个伢儿往石门国际酒店大门前的停车场往劳动局方向走,其中一个身材较胖的伢儿(陈某)是用跑的,在公路上,一个身材较高、头上流血的伢儿(王某)抓着一名穿黑色衣服的男子指文某某打,身材较胖的伢儿也对那名男子拳打脚踢,一名穿卡其色外套的伢儿(汪某)接着冲到,也对穿黑色衣服的男子拳打脚踢,其他的人也围了上去。且成功辨认出邀其一同到石门国际酒店唱歌的穿绿色衣服的人即严某;殴打保安部经理文某某的人之一陈某;殴打文某某的人之一汪某。(8)证人覃某某的证言,证明严某邀他到国际酒店KTV唱歌,因没有包房,后又到尧业国际去,其中有人接了一个电话,说国际那边有人被打了,要他们过去看看。后看见石门国际酒店停车场与劳动局之间的公路上有许多人拉扯,“黑吧”、“炸吧”跑过去,看见一名穿黑色衣服的男子躺在一辆车前面。他看见炸吧动手殴打了在停车场旗杆穿黑色衣服的男子。(9)证人梁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他看见王某从小姐休息室冲出来,将保安(指李某某)推到楼梯口,并要拿垃圾桶、圣诞树殴打保安,她要保安离开,王某冲到楼梯处,将保安踹倒,并推到消防门角落里,按住保安的头部往墙上撞,后来又过来一个伢儿,一起殴打保安。后在酒店门外停车坪的车道上,王某喊着要打人,文某某上前劝阻,但被王某殴打,文某某往劳动局方向跑,王某和几个人共同追赶,并殴打,后到停车坪,又冲过来几人将文某某拉到两车之间进行殴打,将文打昏倒在地。(10)证人吴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保安李某某、刘某丁来到小姐休息室,王某要二人滚出去,保安李某某跟王某解释,但是王某朝李某某打了一拳,后发现李某某的耳朵被咬伤了。(11)证人廖某甲甲乙、庹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酒店工作人员文某某、李某某被王某等人殴打的过程。(12)证人刘某乙的证明材料及辨认笔录,证明看见酒店大厅外面有一个人头上有伤,满脸是血(指王某),还有一个保安(指李某某)也被打出血,二人扭打在一起,他与蒋某某将保安扯开,谢某和廖某丁将头上有血的人拉开。后在酒店大门口往酒店左侧前公路走去时,看见保安(指李某某)躺在地上,满脸是血的人脚踩在保安身上,穿桔黄色衣服的人也在踢打保安,便上前将他们分开。此时,从酒店大门方向冲过来五六个年轻伢儿,这些伢儿在那个满脸是血的人指挥下围着倒地保安殴打,穿卡其色的年轻伢儿(汪某)动了手,是第一个冲上去踹倒在地上保安的人,穿黑色衣服身材较胖的人(陈某)用脚踹倒地的保安,并大声朝他们吼。成功辨认出案发现场殴打文某某的穿黑色衣服身材较胖的人,是陈某;案发现场殴打文某某穿卡其色衣服的人是汪某。(13)证人廖某丁的证明材料,证明内容同上,并成功辨认出在石门县国际酒店和石门县劳动局的公路上,穿卡其色衣服,殴打文某某的人,即汪某;案发现场殴打文某某的穿黑色衣服身材较胖的人,即陈某。(14)证人刘某丁、李某乙的证言,证明酒店工作人员文某某、李某某被王某等人殴打的过程。(15)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日,王某喝醉酒后冲进石门国际大酒店KTV小姐休息室闹事的事实。(16)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明他看见吴某乙扶着李某某往劳动局方向走,李某某耳朵流血了及王某等人殴打文某某的事实。(17)李某某、文某某病历资料,证明二人因伤治疗的情况。(18)现场勘验笔录、方位示意图、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情况。(19)视频资料,证明被告人严某等人在石门国际大酒店殴打被害人李某某、文某某的过程。(20)常德倚天司法鉴定所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李某某被人咬伤左耳致耳部部分离断缺失,缺损面积达28.6%,右胸第6、7、8肋骨骨折,属轻伤二级。(21)石门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石公鉴字(2014)第89号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明文某某因被打伤致L1右侧横突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为轻微伤。(22)石门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石公鉴字(2014)第95、96号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明周某甲某因被打伤致左大腿皮肤挫伤;梁某因被打伤致左手皮肤挫伤。(23)本院(2015)石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书,证明王某因该犯罪事实,被判处刑罚,及王某的家属赔偿了李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文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元。(24)被告人严某的供述,证明“癫子”(汪某)称王某在国际被打伤了,几人便过去看,“癫子”和“炸吧”(陈某)冲在最前面,他和“黑吧”在后面,还有几个不认识的伢儿。后看见王某满脸是血,“炸吧”在打保安。他问王某什么事情,王某说是被一名保安打的,他抓住一个保安,不让其走。后王某、“炸吧”被派出所带走。(25)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证明他与女朋友周慧到国际酒店KTV门口,看见王某脸上有血,他上前帮王某,掏出匕首,被女友阻止,他朝那个保安挥拳,但是没有打到,后被女友劝阻离开。2、2015年1月2日,被告人严某、刘某甲和周某甲一起来到石门县唐会酒吧消费,酒吧老板孙某甲发现周某甲等人后,主动上前与周某甲打招呼与之握手,被周某甲拒绝。后孙某甲在酒吧门口给周某甲道歉,周某甲抓住了孙某甲的衣服,在场的杨某看到后将两人分开,然后进了酒吧。被告人严某、刘某甲、周某甲觉得没有面子,不顾酒吧老板孙某甲的再三劝阻,周某甲将一把手枪状物品递给被告人严某,将被害人杨某拉至酒吧门口,被告人严某首先对被害人杨某打耳光,然后用枪状物品击打被害人杨某的头部。被告人刘某甲见状后,也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用匕首刀柄殴打受害人杨某头部,双方在他人的劝阻下被拉开。经石门县公安局鉴定,被害人杨某构成轻微伤。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1月2日晚,他与朋友易孜在唐会酒吧玩,在酒吧门口看见周某乙与“黑吧”在拉扯,遂上前帮周某乙,将二人拉开,这时旁边一个矮个子的伢儿要用匕首刺他,周某乙要他进了酒吧,过了一会,一个穿绿色衣服的年轻伢儿(严某)进入酒吧,掐住他的脖子往外拉,用枪托拍了他的头部,矮个子(刘某甲)拿着匕首,用刀柄打了他头部二下。其成功辨认出持匕首殴打他的是刘某甲,持枪状物品打他的是严某。(2)证人王辉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2日晚,星星(周某乙)、“大胖子”(孙某乙)、“奶皮”等人在唐会酒吧玩,后来“黑吧”(周某甲)、“二吧”(刘某甲)、“超超”(严某)、“锋吧”(王某乙)也来了,孙某甲上前与“黑吧”打招呼,“黑吧”口气很不好,“大胖子”、星星上前劝“黑吧”,他们都到了酒吧外面,孙某甲给“黑吧”赔礼,但“黑吧”抓住孙某甲的衣服,大胖子这边一个年轻伢儿(杨某)拦了一下,后年轻伢儿进了酒吧,“黑吧”掏出一把枪交给严某,要其将人找出来,严某将年轻伢儿找出来后,二吧(刘某甲)用匕首柄砸那人,后被大胖子阻拦。(3)证人王某丙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2日晚,他看见孙某乙与周某甲在唐会酒吧门外发生争吵,酒吧老板出来要和周某甲握手,周某甲口气不好,这时,有一个年轻伢儿过来推了周某甲一下后又进入了酒吧,严某就将那个年轻伢儿找了出来,并敲了那个伢儿头部,刘某甲用匕首柄敲了那个伢儿头部,后被孙某乙拦开。(4)证人王某丁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2日晚,在唐会酒吧外,看见周某甲、严某、孙某乙、周某乙等人在争吵,酒吧老板孙某甲也在现场,争吵的原因是有一个伢儿没有尊重周某甲,发生冲突,后听说打了那个人。(5)证人孙某甲、罗某某、贺某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2日晚11时许,有人在唐会酒吧外争吵,并发生了打斗,从视频显示,有一个年轻伢儿拿了一把枪朝另一个伢儿的头上敲了一下。(6)证人周某甲的证言,证明2015年元旦节期间,他与王某乙、刘某甲到唐会酒吧玩,有个胖子看见严某,拉严一同喝酒,后一个年轻伢儿要打严某,但是没有动手,后返回酒吧内,严某进入酒吧,将那个年轻伢儿拉了出来,并用一把黑色的手枪打了那个伢儿的头部。(7)石门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明杨某因外伤头皮挫伤,构成轻微伤。(8)石门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证据卷2P228),证明2015年1月12日从严某手中扣押黑色塑料玩具手枪。(9)被告人严某的供述,供述2015年元月2日晚,他与周某甲、刘某甲到唐会酒吧玩,喝完酒准备走,在门口的时候,一个不认识的年轻伢儿推了周某甲一下,然后进了酒吧,其间,有人递给他一把枪,他遂进入酒吧将那个年轻伢儿拉出酒吧,用枪柄打了那个伢儿头部,刘某甲也打了那个伢儿。(10)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供述了2015年月2日晚,他与周某甲、严某一同到唐会酒吧喝酒,后看见周某甲、严某与孙某乙在酒吧门口讲话,一个年轻伢儿骂了他们,严某将那个年轻伢儿找了出来,并打那个伢儿,他也上前用匕首柄打了那个伢儿。3、2015年1月4日晚,石门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和楚江派出所民警驾驶民用湘J693**面包车在楚江镇维多利亚旁拦停被告人严某所驾驶的无牌猎豹越野车,民警(着便衣)下车欲抓捕被告人严某及周某甲,严某误以为社会人员寻仇,遂强行倒车,导致停在其车后的易某某所驾驶的湘JY61**的士车、高某某驾驶的摩托车被撞坏,并冲撞开拦在车前的湘J693**面包车后逃跑。被撞坏的车辆维修费用为6650元。案发后,被告人严某退赔了全部经济损失。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易某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1月4日晚7时许,他驾驶号牌为湘JY61**出租车来到麦香缘店前,车前面停着一辆摩托车,摩托车前有一辆银白色的越野车,有几个人来到越野车的周围,越野车突然加油往后倒车,撞到了他的车车头,后越野车加油往前开,将停在前面的一辆湘J693**面包车撞开后跑掉了。车前引擎盖、大灯、保险杠、水箱被撞坏,维修费用4000元左右。(2)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1月4日晚7时许,他骑摩托车到麦香缘店前,因为堵车,就停了下来,前面2米远的位置有一辆银白色越野车,有一群人围着该车,突然越野车猛加油往后倒车,将他的摩托车往后撞退了50公分才停住,也撞到了他车后的JY6158出租车,跟着越野车加油将前面灰色面包车撞开,加速逃跑。摩托车前面板、保险杠、大灯被撞坏,维修花了500元钱。(3)证人周某甲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4日晚,严某开着他的猎豹越野车,搭载他与王某丙到步行街路段时,一辆面包车拦在了车前,下来几个人,要他们下车接受检查,严某没有停车,加速往后倒车,在撞到其他车后,又加速往前开,将面包车撞开,往外滩方向开去。严某误以为是社会上的人寻仇。(4)证人王某丙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4日晚,严某开着猎豹越野车,周某甲坐在副驾驶位,他坐在后排,到步行街麦香缘门前时,车前突然停了一辆面包车,车上下来很多人,有人拉开车门,严某以为是社会上寻仇的人,严某加大油门将车撞开逃跑了,他到中医院下了车。(5)石门县公安局楚江派出所情况说明,证明公安民警得知寻衅滋事的嫌疑人周某甲、严某在楚江镇步行街出现,遂驾驶湘J693**面包车前往,发现严某驾驶一辆银灰色越野车,周某甲坐在副驾驶,将该车拦停,欲对二人实施抓捕,严某加大油门倒车,并强行将湘J693**撞开逃跑。被撞坏湘J693**、湘JY61**及摩托车损失价值近1万元。(6)湘J693**面包车、高某某摩托车、易某某的湘JY61**的士车维修清单及发票,证明湘J693**面包车、高某某摩托车、易某某的湘JY61**的士车损坏后,维修费用共计6650元。(7)价格鉴定结论,证明被严某撞坏的车辆损失6650元。(8)谅解书,证明严某已经赔偿了易某某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9)被告人严某的供述,供述了他驾驶周某甲的猎豹越野车,当行至步行街,前面来了一辆面包车堵住他的车,下来几个人要他们下车,他以为是社会人员寻仇,就没有停车,加大油门往后倒车,并撞开前面的面包车后往外滩方向逃跑的事实。二、敲诈勒索2014年12月16日晚,被告人盛某某在石门县楚江镇渫阳社区农资市场内肖某和尹某甲某经营的茶馆内打麻将,盛在输钱后,因怀疑同桌有二人打合手,当场发火并要求茶馆老板不要让该二人离开,同时给被告人张某、严某打电话。在被告人盛某某出门接张某、严某时,同桌的二人乘机离开茶馆。盛某某回来后,见同桌打牌的人已经离开,遂要求老板赔偿损失1万元,并要挟说如果不按其说的办便打电话报警,被告人张某和严某也同时威胁茶馆老板,表示如果不赔偿1万元,便会每天到茶馆来闹事,茶馆老板肖某、尹某甲某迫于无奈,承认支付给盛某某1万元。盛某某拿到钱后,分给张某、严某各1000元。归案后,三被告人均退还了各自分得的赃款。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肖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12月16日,盛某某到他经营的茶馆打牌,盛怀疑同桌的二人打合手,就喊来超吧(严某)、愈吧(张某),因被怀疑的人走了,盛提出要茶馆给他赔1万元钱,超吧、愈吧说不给1万元钱,他们茶馆就搞不成,二人还推了他,尹某乙担心出事,就答应给1万元钱。(2)被害人尹某乙的陈述,证明2014年12月16日晚21时许,盛某某怀疑同桌打牌的人打合手,就和打牌的人打了起来,被扯开后就离开了。后盛某某带了二个年轻伢儿过来,要找打牌的人,因二人已经离开,盛某某提出要茶馆老板赔给他1万元钱,开始他不同意出钱,二个年轻伢儿就说不赔钱茶馆就开不下去,其中还有个伢儿推了肖某,并和肖某扭在一起,他担心出事情,就答应给钱。(3)证人谢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2月16日晚21时许,与她同桌打牌的一个男人因打了40多分钟都没有胡牌,怀疑同桌二个男人打合手,就发生争吵,她遂离开了。(4)证人李某丙、郑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2月16日晚21时许,二人到尹某乙经营的茶馆打牌,一个男人因打了30多分钟都没有胡牌,怀疑二人打合手,掀翻了牌,并说不许他们走,同时打电话喊人过来,在其出去接人的时候,二人离开了。后听尹某乙讲给了那人1万元钱。(5)证人康某某的证言,证明盛某某因打牌输钱,怀疑同桌的人打合手,遂打电话喊人来,后盛某某去接人,打牌的人趁机走了,盛某某来后要尹某乙交人,不交人就给1万元钱,尹某乙认为盛某某并没有输1万元钱,和盛某某一同来的二个伢儿说不给钱,就让茶馆开不成,后肖某来了,肖某不同意给1万元钱,一个年轻伢儿就上去推了肖某一掌,后被尹某乙等人拉开,尹某乙遂答应给盛某某1万元,在原电力局边工商银行取钱给了盛某某。(6)辨认笔录,证明肖某成功辨认出盛某某及与其发生推拉的被告人严某。尹某乙成功辨认出盛某某。李某丙、郑某某均成功辨认出一同打牌的那个男人是被告人盛某某。康某某成功辨认出盛某某、张某。(7)石门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缴款单,证明盛某某、张某所退赃款均返还给被害人,及被告人严某退还赃款1千元。(8)被告人盛某某的供述,供述了他在石门县农资市场一个茶馆内打麻将输了钱,认为是同桌二人打合手,遂给张某打电话要他来帮忙,后到检察院前公路上接到张某、超超,这时打牌的人走掉了,就要老板交人,老板说人走了,他遂提出要老板给1万元钱,老板不同意,他说要报警,超超、张某说天天到茶馆内来坐庄,超超和一个老板发生了推搡,后老板同意给1万元钱,他同老板一同到取款机取了钱,后来他给了超超、张某各1000元钱。(9)被告人严某、张某的供述,均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严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于2010年8月4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刘某甲于2010年10月12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于2012年1月19日释放;被告人张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1年8月8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2年12月12日。被告人严某、张某系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盛某某先行羁押13日。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本院(2010)石刑初字第71号、(2010)石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严某于2010年8月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刘某甲于2010年10月12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2)本院(2009)石刑初字12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张某于2009年3月2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1年8月8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2年12月12日。(3)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严某、张某系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刘某甲、盛某某系被抓获归案。(4)被害人、证人、被告人的身份信息资料,证明各自的基本情况。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刘某甲无视社会管理秩序,持械随意殴打他人;严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盛某某邀约被告人严某、张某,以要挟的方式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严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被告人刘某甲犯寻衅滋事罪第二起的事实、被告人盛某某、严某、张某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属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但是,指控被告人刘某甲寻衅滋事犯罪的第一起事实本院不予认定,该起中,刘某甲与王某等人事先无预谋,虽途径案发现场时见王某受伤欲上前帮忙,但及时被其女友阻止,且当即离开了现场,并未实施具体的滋事行为,故不宜认定刘某甲参与了该起寻衅滋事,第一、二起寻衅滋事犯罪,系共同犯罪。第一起寻衅滋事犯罪中,被告人严某受他人邀约参与寻衅滋事,系从犯,对该部分犯罪处罚时,予以从轻处罚;第二起寻衅滋事犯罪,被告人严某、刘某甲均行为积极,均系主犯。敲诈勒索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盛某某邀约他人,实施行为积极,系主犯;被告人严某、张某受他人邀约参与犯罪,系从犯,对该部分犯罪处罚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严某另有以下量刑情节: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退还了全部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有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另有以下量刑情节: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要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盛某某另有以下量刑情节:归案后,退还了全部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另有以下量刑情节: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退还全部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虽在假释期满后五年以内再犯罪,但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不宜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故其不构成累犯,公诉机关对其系累犯的指控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刘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均予以采纳。本院委托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告人盛某某进行了社区矫正调查,被告人盛某某因有赌博恶习,数次经公安机关查处,监管存在隐患,该机构建议对其不适用非监禁刑罚,故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盛某某不适用缓刑;被告人张某虽有前科,但本院考虑到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情节及犯罪后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决定适用缓刑。综上,对被告人严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刘某甲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盛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张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严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2日起至2016年7月1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刘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2015年10月14日止);三、被告人盛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2016年3月1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张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被告人张某应当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到慈利县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卢 玲人民陪审员 邓玉英人民陪审员 唐植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玉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