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初字第00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合阳县万源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行娟、何庆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阳县万源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行娟,何庆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00783号原告合阳县万源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万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雷普元,陕西省合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行娟,女,汉族,大学文化,教师。被告何庆,女,汉族,大专文化,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合阳县万源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行娟、何庆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达成一致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阳县万源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合阳县万源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增祥人民陪审员 赵安祥人民陪审员 雷登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白晓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