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陈彦岭与王志江、齐江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彦岭,王志江,齐江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435号原告陈彦岭。委托代理人赵瑞卿,河北鑫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志江。被告齐江红。本院在受理原告陈彦岭与被告王志江、齐红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陈彦岭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齐红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彦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彦岭撤回对被告齐红江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江忠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郎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