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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台执民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蒋福初、尚保飞仲裁程序案件、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蒋福初,尚保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台执民字第19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法定代表人:贾正生。被执行人蒋福初。被执行人尚保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台仲裁字第207号裁决书,于2015年8月10日以(2015)浙台执民字第19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坐落在椒江区城市港湾D区4幢501室房产,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已被查封的椒江区城市港湾D区4幢501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振东审 判 员 袁 凡审 判 员 周 凯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章 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