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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民初字第7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青岛乐天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开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乐天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开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7382号原告青岛乐天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大同街***号。法定代表人孙忠聚,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娜娜,山东海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开秋,年龄不详。本院在审理青岛乐天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开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青岛乐天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乐天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学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紫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