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东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与柴艳萍柴昌华陈工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东初字第74号原告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郑廷安,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义堂。被告柴艳萍。被告柴昌华。被告陈学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柴艳萍、柴昌华,陈工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78元,撤诉的案件减半收取2989元,由原告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李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