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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执字第00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刘少林与岑婷婷、何富刚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执字第00244号申请执行人刘少林。被执行人岑婷婷。被执行人何富刚。申请执行人刘少林与被执行人岑婷婷、何富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于2014年11月15日作出(2014)邳民初字第474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岑婷婷、何富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刘少林借款本金239300元及利息(以239300元为本金,自2011年11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扣除已付利息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0元,由二被执行人负担。被执行人何富刚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工资已被另案冻结、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车辆可供执行、土地部门查询无可供执行土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无法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同时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时,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执字第0024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路爱祥执行员 范 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苗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