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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执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黄曦与福建三明华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三明华能液压泵阀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曦,福建三明华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三明华能液压泵阀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执字第280号申请执行人黄曦,男,197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福建三明华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法定代表人陈丽萍,经理。被执行人三明华能液压泵阀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法定代表人吴坤福,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黄曦与被执行人福建三明华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三明华能液压泵阀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3)元民初字第12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未能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2432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2月9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承担受理费956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福建三明华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三明华能液压泵阀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没有银行存款,二被执行人名下土地及厂房抵押给其他债权人无法变现。本案目前无财产可执行,该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元民初字第12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康乐审判员  陈泽明审判员  蔡章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