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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东民初字第2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周学林与周传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学林,周传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东民初字第2473号原告周学林,男,198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冕宁县。被告周传贵,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福集镇。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学林诉被告周传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谢园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14年9月19日,其与被告于攀枝花市东区签订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车牌号为川DAB5**、车辆识别号为LGWED2A3XDE020089的小轿车以35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被告在2014年11月19日前将车辆过户,产生纠纷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全款,被告交付车辆,但一直未办理过户。故原告起诉来院,请求判令被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并支付原告为其代缴的车辆罚款6660元。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学林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学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2元,减半收取421元,由原告周学林承担。审判员  谢园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 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