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界执字第00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彭宾与被执行人界首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蔡奇、应阿雷、陈天凤、孟素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宾,界首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蔡奇,应阿雷,陈天凤,孟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界执字第00714号申请执行人:彭宾,男,196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界首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人民路140号,组织机构代码15226271-2。法定代表人:肖曙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蔡奇,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应阿雷,男,198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天凤,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系陈通之父。被执行人:孟素英,女,1972年8月9日出生,汉族,系陈通之母。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阜民一终字第005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4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界首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蔡奇、应阿雷、陈天凤、孟素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界首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44013.3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应学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贵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