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2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2857号原告张某。被告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刘润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史晨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