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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民一终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白学兵与刘正、宁夏金鑫四通钢结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正,白学兵,宁夏金鑫四通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民一终字第4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正(刘晓飞),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学兵,农民。委托代理人:李秋香,河北四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金鑫四通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丙涛,系宁夏金鑫四通钢结构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上诉人刘正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阜城县人民法院(2014)阜民一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正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60元,由上诉人刘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树峰审 判 员  蒋宝霞代理审判员  关春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贾雅琼 来自: